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科技计划改革的导向,结合我市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改革的要求,我局制订了《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梧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5月14日
附件
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依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15〕57号)、《梧州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梧办发〔2017〕30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由梧州市科技局组织,列入市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相关活动。
第三条 项目立项后,列入我市科技项目库,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研发活动的要求规范管理,筹集资金按计划组织实施,合理归集研发各项费用支出。市政府每年从已立项的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给予科技专项经费支持。
第四条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给予科技专项经费补助的项目分为事前资助项目和后补助项目。其中,事前资助项目指在项目实施完成前获得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指在项目实施完成后获得资助的项目,分为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按梧州市财政科技费用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则)由市财政局与科技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科技局管理的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终止、监督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七条 项目管理各方包括:梧州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评估机构、项目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第八条 梧州市科技局是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职能,负责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协调。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发布市本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根据项目立项情况提出财政科技经费安排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和立项评估评审,审定立项项目,建立立项项目库;负责评审评估机构、项目推荐单位、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信用管理等工作;
3.负责编制和下达年度计划,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及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批准项目变更和合同终止申请,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管理等工作;
4.组织项目验收,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5.组织实施项目管理流程中公开、公示制度。
第九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等受梧州市科技局委托进行项目的推荐、协助管理的单位,主要职责是:
1.提出县(市、区)、行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或项目建议;
2.组织所在县(市、区)、所属行业、管辖的园区的有关单位申报项目,负责向梧州市科技局推荐、汇总申报项目;
3.接受梧州市科技局委托,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审查拟立项项目合同书,作为丙方与梧州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4.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协助落实项目实施的人、财、物条件;
5.接受梧州市科技局委托管理项目,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作为乙方与梧州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履行项目合同,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按期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2.负责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项目研究内容、任务指标和项目人员变化必须按规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和办理成果登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项目终止;管理和保护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4.按照研发活动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的规范化要求,做好项目全过程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5.执行科技报告制度,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项目实施并作为项目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管理,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并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2.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
3.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和科技成果登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提出终止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终止工作;
4.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遵守项目管理规定,根据梧州市科技局的委托,按时按质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2.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和高效;
3.客观、及时地向梧州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4.接受梧州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或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1.依据项目管理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2.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梧州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市本级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程序如下:
1.征集汇总。梧州市科技局采用向社会公开征集、开展调研、技术预测、专家研讨等形式,凝练、汇总全市科技需求,作为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的依据,形成项目申报指南建议。
2.征求意见。梧州市科技局征求公众对项目申报指南建议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征求专家意见。
3.集体审议。梧州市科技局根据征求的意见对申报指南修改完善后提交局务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梧州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梧州市科技局采取定向组织的方式征集项目。定向组织项目的任务由市委、市政府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等文件确定。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项目申报指南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3.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人在梧州市科技系统管理填报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经项目申报单位管理员在系统提交至项目推荐单位审核,由项目推荐单位提交至梧州市科技局;市属申报单位或无明确推荐单位的申报单位直接由申报单位管理员审核后提交至梧州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人通过梧州市科技系统管理在线打印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后,按申报通知要求报送至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梧州市科技局服务窗口。
第二十条 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梧州市科技局的服务窗口对项目申报材料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备由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的全部内容进行补正;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并公开征集,并按申报指南(通知)申报。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由梧州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组织专家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年度申报指南或专项管理办法中另有规定的项目,项目评审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定向组织申报的项目评审可以采用专家咨询会方式进行,主要就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等方面形成专家咨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所聘请专家原则上从梧州市管理系统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必要时可按一定程序聘请库外专家。
第二十五条 网络评审的要求如下:
(一)评审专家。专家组由3名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数量必须是单数。
(二)评审内容。网络评审专家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先进性、创造性和可行性,项目考核指标的合理性,项目的产业化前景,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与项目申报要求的相关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三)评审结果。项目评审中的技术评分和项目等级评定由专家负责。技术评分由10个评价指标的分值构成,满分为100分,项目等级分为立项和不立项2个等级;知识产权量化评分为加分项,设置专利、论文两部分进行评分,两部分相加后总分最多不超过10分,项目评审结果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行政决策过程包括责任科室审查、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一)责任科室审查。梧州市科技局责任科室结合网络评审分数、项目等级等专家论证结果对项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二)局务会议审议。局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于经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作出立项的决定,建立立项项目库,下达项目立项文件,通知申报单位到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办结通知书。对已确定立项的项目,由梧州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受委托的管理单位(如有)签订《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完成项目合同书签订的项目视为已立项。
(一)项目合同书内容。合同书内容从梧州市科技管理系统由申报书转换生成,原则上与项目申报书内容一致,因专家评审意见或局务会决定需调整的予以调整。
(二)签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在梧州市科技管理系统中确认合同书内容,合同书提交至梧州市科技局,梧州市科技局审查合同内容,并按相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审查通过的正式签订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梧州市科技局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科技专项经费。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专项经费总量从立项项目库中择优选择扶持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科技局拨付资金到实施单位。
第二十九条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补助政策文件或申报指南(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核实或现场考察,经核实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资助方案在年度科技专项经费中予以补助。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梧州市科技局对实施期在2年或以上的项目,特别是获得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次年起每年组织一次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和梧州市科技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合同规定的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2.检查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梧州市科技局,梧州市科技局审查并作出中期检查结论。
3.检查结论。中期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合同终止。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继续执行合同;结论为限期整改的项目,梧州市科技局发出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梧州市科技局;整改通过的项目继续执行合同,整改仍不通过的终止项目合同。中期检查结果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一定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项目经费变更应符合财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1.变更范围。合同变更事项包括项目名称变更、承担或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实施期限变更、经费使用变更、研发内容及考核指标变更等。
2.变更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实施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书须填写详细的变更事项、原因、依据和理由等,并留下联系方式。由梧州市科技局研究后作出批复。
3.变更次数。同一项目合同的申请变更原则上1次完成,申请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合同变更由梧州市科技局同意批复后,相关文件作为项目合同书的附件,项目按变更后实施与管理。
第六章 验收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无正当理未提交验收申请的,梧州市科技局可实施合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验收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经梧州科技局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验收意见,由梧州市科技局作出验收结论。
获得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验收时专家组需要有财务专家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合规性评价。财政科技经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验收时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事先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专家验收评审可采取函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
1.函审。由3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2.会议评审。由5名或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已完成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合同重大变更或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为不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评审后1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资料归档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由梧州市科技局发放验收证书。
第三十八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终止合同。
第三十九条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实施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梧州市科技局批准,也可由梧州市科技局强制实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合同终止: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2.不接受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
3.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整改后仍未通过的;
4.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5.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瞒等事实的;
6.存在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 合同终止的程序如下:
1.申请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合同终止的,应及时向梧州市科技局提出终止申请,梧州市科技局局务会议审议作出决定。
2.强制终止。对符合合同终止条件但项目承担单位未提出终止申请的项目,由梧州市科技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实施强制终止。
3.梧州市科技局局务审议决定终止的项目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梧州市科技局批复终止或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对拟终止的项目,需要专家作出专业判断的情况下由梧州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作为决定终止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合同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未履行责任义务的,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并取消该项目负责人5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合同终止,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责任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信用和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书有特别约定的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和处置。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梧州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过程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法人单位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情形和回避要求如下: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该项目所属科技计划类别的评审专家组成员;
2.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四十七条 在梧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总平台建立科技计划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管理数据库,对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机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及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其综合信用等级作为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对出现信用不良记录的,依照信用管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信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整理形成科技报告并按规定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第四十九条 梧州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申请材料、合同书、下达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与项目验收证书一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梧州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