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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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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23 8:21:29 / 梧州市科技局 /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市直各科研院所,本局各二层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12月以桂政办发〔2015135号转发了科技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暂行规定》贯彻执行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贯彻落实自治区《暂行规定》,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提高现实生产力水平、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动力转换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举措,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任务,强化检查指导,把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纳入本县(市、区)、本单位年度计划,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实抓细、抓紧抓好,真正做到有部署、有实施、有检查、有落实。

二、健全机制,保障落实。各县(市、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完善工作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辖区各类事业单位对《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工作,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和工作计划。通过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充分激发事业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合力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加强宣传,示范带动。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及时组织人员,对《暂行规定》进行学习宣传贯彻。在工作中注重总结推广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辐射带动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坚持把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有机结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分别以桂政办发〔201591号、梧政办发〔2015204号先后印发了《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梧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方案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措施。我市已把自治区下达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落实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激励政策,加快制定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充分调动各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确保按时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评任务,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附件: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

                                                     2016622

 

 

贯彻执行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规定的通知.pdf
区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规定-桂政办发〔2015〕1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