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课题)的管理工作,根据《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实施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委托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7月2日
关于进一步实施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
委托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的管理,根据《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一步实施项目委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委托市科技局进行项目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已立项项目委托市科技局进行全程管理
1.经市科技局推荐申报的项目。
2.虽不经市科技局推荐申报,但申报单位地址在市辖地域范围内的项目(厅级单位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除外)。
符合1、2款条件,但自治区科技厅认为不宜进行委托管理的项目除外。
(二)市科技局对受委托管理项目的主要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
2.对项目实施期限、合作单位(非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调整的申请进行批复,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研究开发内容、项目考核指标等进行调整的申请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3.对项目视同通过验收的申请进行批复,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4.对项目终止(或撤销)的申请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5.督促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受理验收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并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受委托组织项目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核发《验收证书》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审核签署意见,并将专家组验收意见、专家组名单及市科技局审核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各一式1份)。
6.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已立项项目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具体事务
除委托市科技局进行全程管理之外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进行直接管理,具体管理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执行。
(二)科技中介机构对受委托管理项目的主要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
2.对项目进行调整的申请、项目视同通过验收的申请、项目终止(或撤销)的申请等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3.督促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受理验收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并提出补正材料要求,受委托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4.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委托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一)根据委托项目管理的工作量,自治区科技厅对接受委托项目管理的地级市科技局、科技中介机构补助一定数额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二)地级市科技局、科技中介机构应加强对自治区科技厅补助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关于印发进一步实施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委托管理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