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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照执行自治区成果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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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10:55:19 / 梧州市科技局 /
 

关于参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信息,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目前正在对2002622日印发的《梧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对准予登记的科技成果类别进行规范及拓展,简化科技成果登记办理要求提供的材料,减轻登记对象的负担;同时,适当放宽了科技成果登记时限,方便登记对象的工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时提供信息数据,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目前,修订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为做好当前我市科技成果登记,衔接好自治区、梧州市两级的成果登记工作,现决定在我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期间(自2015111日至我市出台新修订的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止),梧州市本级科技成果登记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果登记2015年版.doc
关于参展执行广西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