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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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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1 16:09:39 / 梧州市科技局 /
 

第一条  为推动“创新梧州”建设,提升我市优势产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支持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梧州市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梧州市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梧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梧州市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的专利项目,且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法人或者持本市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

奖励对象:获得专利授权的,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梧州市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梧州市辖区的个人;在专利申请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资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法人或者持本市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申请专利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专利代理费(不包括专利申请的附加费)和有效发明专利部分年费。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部分申请费,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中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费资助应与专利申请费资助同时申请。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获国内、外专利授权的专利;

(二)获中国专利奖的专利;

(三)当年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市排位前三名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含高校、科研院所);

第六条 资助和奖励条件

(一)属于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电子信息、能源等广西、梧州优先发展的高技术领域、优势产业的专利。

(二)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按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专利申请在梧州市所在县(市)已获资助的或专利在所在县(市)已获奖励的,不重复资助或奖励;

(五)已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资助的向国外申请的专利,不重复资助;

(六)申请资助有效发明专利部分年费的专利应该具有市场开发前景,非经转让取得,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以内。且该专利的权利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①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团体;

②该专利未实施的个人及缴纳年费有困难的企业。

(七)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申请,申请资助和奖励办理期限可延至次年六月底。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申请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实际发生额资助;不符合减缓条件未能减缓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以实际发生额的40%比例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获不获得减缓均按实际发生额资助,但要求必须提出申请减缓。

(二)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2500元以内。

(三)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每件资助申请费2000元,同一专利申请只资助一次。

(四)职务发明的资助当年缴纳年费的70%,非职务发明的资助当年缴纳年费的85%。当年年费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的不予资助。

(五)资助参加国家专利代理员考试的部分费用,若取得国家专利代理员资格,且为我市专利代理服务二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专利发明人2000/件;

(二)获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专利发明人300/件;

(三)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专利发明人3000/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

(四)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奖励5000/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2000/项;

(五)当年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市排位前三名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达五件以上),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六)设立发明专利特别贡献奖(每年1项,奖金50000元)。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其自主创造的有效发明专利转化为规模生产,并在当年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奖励金和奖励证书。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梧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地区)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国内申请的,提交专利收费收据;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家(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需同时提交国家专利局出具的初审合格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六)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如有附图的提交摘要附图;向国外申请的要提交中文的专利申请文件;

(七)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须提交学生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资助有效发明专利部分年费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专利年费收费凭据;

(三)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梧州市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奖奖励的,须提交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

(四)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 资助和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梧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交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梧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

(三)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三条 资助和奖励的管理

资助及奖励经费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的资助及奖励经费如有结余,按照梧州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梧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资助的专利申请和奖励的专利进行跟踪和统计。获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和奖励的效果以及专利实施的情况。

第十四条 资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

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以及对有关专利申请人的资助和对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奖励。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奖励经费不得用于奖励个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须专款专用,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相关专利保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梧州市科学技术局、梧州市知识产权局2005年制订的《梧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科学技术局、梧州市知识产权局、梧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5 1 日起施行。

                                2012428

梧知办字〔2012〕6号(20120504).doc